我市拟提高低保等多项社会救助标准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6月17日,三种方式参与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辛敏娟)   6月11日,大连市民政局发布公告,决定就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及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至6月17日。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反馈意见:一是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0号的大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邮编116022);二是发送传真至0411-84342110;三是发送电子邮件至dlmzsjc@163.com。
        根据同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调整标准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55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102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2044元;全市农村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329元。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066元和2802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807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   755元;1949年   10月   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每人每月7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64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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