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撞坏摩托车 家长带其“溜了”

车辆价值20多万元;车主寻到肇事一方,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


        男孩驾驶游乐场的四轮小电动车,将郑先生花20多万元,刚买4个多月的摩托车撞坏。郑先生让男孩把家长叫来,但他苦等一个多小时,最终发现家长带着孩子已经离开了。郑先生想办法找到肇事的男孩及其家长,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郑先生到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男孩监护人赔偿车辆维修费2.2万余元。目前,孩子家长已提起上诉。
        男孩撞坏20多万摩托车
        郑先生在甘井子区钻石湾世界滨海公园经营一个小吃摊,去年8月27日傍晚,他正在小吃摊前擦洗自己的摩托车。郑先生的这辆进口雅马哈R1摩托车刚买四个多月,裸车23.98万元,“加价落地超过30万元,才跑了5000多公里。”
        郑先生的摩托车架在起车架上,这时一名男孩驾驶游乐场的四轮小电动车开了过来,正好撞在郑先生的摩托车上。“摩托车差点被撞倒,幸好我当时正好在车旁,把摩托车扶住了。”郑先生说,经过检查,他发现摩托车的后摇臂损坏,另外车辆起车架变形。
        郑先生看到四轮小电动车上只有两个10多岁的孩子,并没有大人陪同。自己的车被撞坏,他怕和孩子交流吓到孩子,于是让孩子把家长找过来。
        家长带着孩子离开了
        驾驶小电动车的孩子离开一个多小时还没有回来,郑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事后,郑先生调取了视频系统,发现孩子找到家长后,家长并没有前来和他交涉,而是带着孩子离开了。
        孩子家长的这种做法着实将郑先生气得够呛,“孩子把人车撞坏了,不管怎么样,你得过来看一下,然后把这事儿解决一下。可是家长不声不响带着孩子离开了,这也太过分了,家长的这种做法是在给孩子做一个坏榜样。”郑先生说,当时如果孩子家长过来,好好和他交流一下,“可能这事儿就这么过去了,毕竟孩子还小,也不是故意的。”
        四天后终找到肇事男孩
        孩子家长的做法惹怒了郑先生,但他最主要的是尽快找到孩子以及家长,“民警表示这事儿不能立案,只能走民事诉讼程序。”无奈,郑先生只能自己寻找孩子以及家长。
        郑先生猜测孩子可能住在附近,于是他先是在附近小区的业主群里寻人,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反馈。无奈他只得通过“笨方法”找人,在钻石湾世界滨海公园内,遇到人就上前询问,功夫不负有心人,四天后,郑先生终于遇到一位认识孩子的市民,“最主要是孩子穿了一双比较醒目的绿拖鞋。”
        当天驾驶小电动车的男孩叫小浩(化名),郑先生找上门后,小浩家里只有一位老人。双方的对话录音中,老人承认知道小浩撞到别人的车,对于当天为何没有找郑先生交涉,老人表示“一大群人没找着(郑先生)”。
        摩托车车主起诉要求赔偿5万余元
        郑先生要求小浩家长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方的意思只能接受赔偿千八百块钱,这我肯定没法接受。”
        无奈郑先生将孩子及其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鉴定费、车辆运费、车辆起车架费、车辆折旧贬值费等合计5万余元。郑先生表示之所以这么“较真儿”,自己的爱车受损只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他不满小浩家长的态度。
        小浩一方不同意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车辆修理费,他们认为案涉车辆的损失并非是小浩造成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对于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小浩一方要么不予认可,要么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27日18时左右,在甘井子区钻石湾世界滨海公园内,小浩驾驶游乐场的小电动车撞坏郑先生停放的摩托车。郑先生要求小浩叫家长来处理此事,小浩离开后未带家长返回。郑先生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并拍了照片,并协助郑先生查看游乐场监控录像;告知郑先生此事不构成公安机关管辖案件,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一审判孩子家长赔偿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经郑先生申请,法院依法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认定郑先生摩托车的合理修复费用为22220元,郑先生为此支付评估费2900元(其中评估费2600元,交通费3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根据相关视频资料,小浩驾驶小电动车撞坏郑先生停放的摩托车,对郑先生造成财产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由小浩监护人连带承担。法院认为,郑先生的合理损失为修复费22220元,评估费2900元。
        今年9月13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浩监护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郑先生案涉车辆维修费22220元,并承担2900元司法鉴定费。
        小浩家长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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