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9月1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中秋节和国庆节双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提醒告诫函指出,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禁止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销售粮油肉禽菜蛋奶和节日特色商品时,要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销售“天价”月饼等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点菜单、价签或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做到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应做到以“xx元/斤、xx元/个、xx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杜绝出现“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门票、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区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实施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服务、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领域价格秩序。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规范和引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监督,如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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