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完善存量房贷利率定价机制细则

重定价周期最短可调整为3个月


        1.加点幅度调整
        当借款人的房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相比,偏离高于30个基点时,可向银行提出调整申请。
        2.重定价周期调整
        借款人可以申请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但多数银行规定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线上线下均可提出申请。
        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等多家银行31日发布公告,将从11月1日起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可调整为3个月。
        根据多家银行公告,此次调整适用于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主要从加点幅度调整和重定价周期调整两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房贷利率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在加点幅度调整方面,多家银行公告显示,当借款人的房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相比,偏离高于30个基点时,可向银行提出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加30个基点,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目前执行的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还公布了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供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参考。数据显示,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加权平均利率为3.33%。
        专家表示,10月底,绝大多数借款人的加点幅度已批量调整为减30个基点,预计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
        在重定价周期调整方面,借款人可以申请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但多数银行规定同一笔贷款存续期内客户仅可申请调整1次。
        多家银行还公布了调整渠道,自11月1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经办行等提出调整申请。
        此外,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如需申请变更借款合同定价条款约定,要先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9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宜。根据公告,存量房贷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并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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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
        我省购房群众每年节省利息支出41.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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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辽宁省已经全面取消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在征求各地市政府调控意见的基础上,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15%。根据全国统一安排,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指导全省地方法人银行统一于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公告及操作细则,10月31日前将完成批量调整。初步统计,此项政策涉及全省存量房贷247.6万笔、金额7761.6亿元,将节省购房群众每年利息支出41.1亿元。
        同时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工作。指导国开行、交通银行等银行机构提前介入,与沈阳、大连、鞍山等城市开展融资对接。9月21日,全省首笔6900万元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授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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