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新版《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

允许执业药师在总部远程审方用药


        晨报讯(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齐芳芳)   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新版《大连市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增了远程药学服务、专营乙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的简化办理程序。
        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城镇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由经营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调整为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或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新版《实施细则》对执业药师配备也有调整,规定申请经营范围仅含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至少配备执业中药师1名;申请经营范围包含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和中药饮片的,应当兼顾配备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中1人应当为执业药师;2025年底前,乡镇所辖农村地区的零售药店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履行执业药师职责。
        新版《实施细则》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允许执业药师在总部开展远程审方和用药服务指导。超过10家连锁门店的,每增加10家门店,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药师。
        新版《实施细则》还规定,对申请开办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当日即可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还有一些禁售品种,包括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以及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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