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98次遭开除公司被判赔18万余元


        程序员王某在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工作,每日上班时间均超过8小时。公司在未明确要求过上班时间,也没有对王某“迟到”行为进行过提示、告知或处罚的情况下,以其在不到一年内出现多达98次迟到为由辞退王某。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考勤制度,也未尽到管理责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6512元、未休年假工资15179.3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底,王某收到了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迟到98次违反公司考勤纪律,属严重违纪为由无偿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上班时间为早9点的工作制度已明确送达或告知过王某,而在王某多次出现上班打卡时间迟于早9点或未打卡的情形后,公司从未履行过提示、告知义务或因此扣罚过王某的工资。另一方面,王某任技术总监岗位,其每日的工作时长和出勤状态明显具有有别于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特殊性,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公司以王某迟到98次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应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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