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医药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建设中医药强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晨报讯(记者王笑梅)   11月1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中医药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是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在中医药领域的重要成果,是我省中医药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扶持促进保障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骋表示。
        条例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满意的中医药服务,共8章61条,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四个维度,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
        在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
        近年来,我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规模以上中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2.2亿元。为推动中药保护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加强我省道地中药材保护、提高中药材质量、鼓励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药材、加强中药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超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禁止违反规定采取硫熏、染色等方式加工中药材,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条例在挖掘和传承中医药宝库中的精华精髓、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和创新、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大力促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条例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
        


辽宁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24-81680063 举报邮箱:jubao@ln.gov.cn
本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11-82489026 邮箱:bandaochenbaoxinmeiti@yeah.net
辽公网安备21020302000523号    辽ICP备08004184号-2
Copyright © 2008-2021 BDCB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大连半岛晨报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