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过后快递成堆

包裹未平安到达责任谁负?


        “双十一”快递包裹数量巨大,快递员为求便利通常将包裹放到快递投放点,如快递驿站、小区门卫、公司前台等地,然后通知收件人到投放点取快递。如果购买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丢失该如何索赔呢?对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王纪元给出详细解答。
        案例:快递包裹送到保安亭外,丢了
        趁着“双十一”大促销,小王花了2000多元“剁手”了一台平板电脑。当快递员与小王电话联系送货时,小王表示自己现在无法取货,希望快递员推迟到傍晚下班后再送货。但快递员在未征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包裹放到小王家楼下保安亭外。小王下班回家后发现包裹不知所终,便及时联系快递员。快递员称,快递已被保安签收。小王找到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却说小王没有对商品进行保价,只按照支付快递费的十倍进行赔偿。
        答疑解惑
        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王纪元介绍,在此种情况下快递丢失的责任承担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快递员在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或明知收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到投放点导致快递丢失的。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将货物包裹交由收件人本人签收,或者经收件人同意交由代收人代收。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对快递丢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应视为快递公司未尽到送达的义务,由此导致包裹丢失产生的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
        二是快递员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将快递放到指定地点后快递丢失的。这种情况一般视为收件人变更收货地,快递被放到指定地点后风险由商家转移至收件人,即快递丢失的风险由收件人承担,收件人也可以根据保管合同规定要求有保管义务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保价的贵重商品丢失如何赔付?
        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安全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现快递公司运输的物品丢失,快递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时对商品进行了保价,就可以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获得赔偿。但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快递公司通常按照邮费的倍数或固定数额赔偿。若想主张按照丢失快递的实际价值赔偿,则需要消费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寄件事实及所寄商品的实际价值。
        代收包裹意外丢失谁来赔偿?
        在无法及时收取快递时,通常交由小区保安或超市代为签收并无偿保管,代为签收人按照收件人的要求签收后便完成了委托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无偿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收件人要求其承担快递丢失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法官提示
        为避免快递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选择信誉较好、可靠的快递公司,在填写快递单时,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相关条款。
        2.如果约定将快递放到投放点,应及时收取,以防因包裹数量过大、取件人过多造成快递错取或丢失。
        3.如果购买物品为贵重物品,建议进行保价并保存好物品价值凭证及快递单等证据。填写快递单时应填好完整准确的货物名称、价值等,若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快递单上注明。
        4.拆取快递时,如果发现物品被损毁,应及时做好取证;若所收物品较为贵重,建议在快递员在场的情况下确认物品质量情况。
        5.如果快递丢失或损毁,应及时与快递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纪元   王璐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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